(一) 步驟一: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於實施者擬定權利變換計畫前,自行協議處理。
(二) 步驟二:若前項協議不成,由實施者估定地上權人之土地權利價值,但實務上通常由實施者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該地上權人之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
資料來源:台北市都市更新處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156750&CtNode=12893&mp=118011
以上內容皆為依回覆日期當時的法規及個案作答覆及估算,將因法令修訂及個案不同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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