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 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簽署之同意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不得補正事項,其同意書應予扣除,不計入同意比例計算:(一)同意書所載案名與報核申請案之案名不一致。但因分割而範圍、面積一致者,不在此限。(二)同意書載明申請人(實施者)與報核之申請人(實施者)不一致。(三)同意書未填具申請人(實施者)欄位。(四)立同意書人未簽名及蓋章。(五)同意書未填具完整日期。(六)同意書所載產權資料與立同意書人報核時權屬資料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