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1 條及39 條規定,參與權利變換價值分配者如下: (一) 土地所有權人。 (二)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三) 地上權人。 (四) 永佃權人。 (五) 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
至於實施者部分,則是依提供資金比例(折價抵付共同負擔部分),分得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 地之應有部分。
實施者:主要為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負責籌措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所有資金、協調所有權人、申請建照、興建房屋,並在更新完成之後將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分配登記給參與更新的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另有少部分為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組成更新團體(即都市更新會)自行實施都市更新。
資料來源:台北市都市更新處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156750&CtNode=12893&mp=118011
以上內容皆為依回覆日期當時的法規及個案作答覆及估算,將因法令修訂及個案不同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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