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若以重建方式辦理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4 條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能為都市更新之實施者,但可作為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事業之實施者。而若以自力更新方式辦理,則需依都市更新法規另組更新委員會。都市更新條例第14 條:「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都市更新事業係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