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屬於「有條件免稅」。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第10款及施行細則條文第13條規定,針對自用住宅拆除參與合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不受持有期間的限制,意即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作為出租或營業用的住宅用地,且以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者為限;此外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建造執照核發為止,期間需屆滿一年。若不符合自用房地條件,依法仍課徵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