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僅規定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並無明文規定地主得自行選任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同時,亦無明文規定實施者選任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方式。換言之,地主當可向實施者提供意見,供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