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種方式有可能登記為合法建物:1.實施建築管理辦法以前之建物,需提出實際建築管理之時間證明文件,即得以水電證明或房屋稅籍或其他經建管機關或市公所核發之證件為合法憑證辦理登記。2.實施建築管理時間後至民國57年6月6日完成之建物應取得建照執照。3.民國57年6月7日以後完成之建物應取得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