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與民間一般合建最大不同之處在於-民間合建是屬於私契約的性質,欠缺法律的保障與規範,較易產生糾紛。而都市更新即對於地主權利價值估算、分配所得之合理性,並透過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公平、公正、公開之審議機制,確保地主相關權益。且為避免實施者於計畫發佈實施後因故退出,明訂有都市更新接管機制,以保障計畫執行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