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第35、40條:參與權變分配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如有經查封、假扣押等限制登記情事發生,該限制登記可轉登載於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其轉登載之限制登記權利範圍,應以「受分配人應分配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後之數額占其實際分配土地及建築物價值之比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