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老屋有機會參與都市更新,除了繳納原有的房屋貸款和租房子的租金之外,最讓人擔心就是政府各項稅費的問題,為了提高住戶們參與都更的意願,稅賦減免是都市更新的好處之一。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房屋也已經拆除,免徵地價稅和房屋稅;更新後屬於住戶建物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時間長達二年。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對住戶來說,在經過權利變換後土增稅可省下四成的費用。這些稅捐減免之規定,已經為參與都市更新之市民荷包節省不少稅捐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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