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都更法令,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規定,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其餘土地及建築物依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其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故若更新前所有權人為父母時,更新完成後將分配房地予原屋主,也就是原所有權人,若更新後欲轉給他人,則依一般過戶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