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取得的應該只有所有權人的姓名及住址,並非完整的基本資料,依照土地登記公示及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任何人若知道土地坐落之地段地建號或建物門牌,即可透過地政事務所或上網申領電子謄本。由於原地籍謄本包括所有權人姓名、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若任何人均可申請,這些私密的個人資料恐遭有心人士利用,使得民眾權益受損失,因此為達我國土地制度之公示原則及保障民眾財產安全,並兼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內政部特於94年起將地政機關提供土地登記謄本採分級作業,依不同申請條件提供不同謄本:第一類謄本:由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統一編號申請,內容顯示該個人全部資料〈姓名、出生日期、統一編號、地址〉等。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均可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之土地登記謄本。因鑑於相同姓名者眾多,僅揭示姓名不足以確認孰為權利人,為確保交易安全,故所有權人地址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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